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订《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以下称《办法》)。
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加盟许可证书等有关证照,以便消费者了解企业资信状况。
二、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书面告知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出现消费纠纷,经营者又无法举证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三、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15日内,享有无条件退卡权:
(一)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消费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二)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后,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三)已消费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退还相关费用(购买并已开封产品的除外)。
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支付预付费,若企业无责任的,消费者应承担银行刷卡手续费等合理费用。
四、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五、消费者消费卡遗失的,应由消费者本人及时向经营者挂失,经营者应为消费者补办新卡。因消费者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消费者消费卡因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可持旧卡向经营者办理换卡手续。
六、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未明示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的,经营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性条件。否则,消费者可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中未消费金额。
七、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超出一公里)、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选择以下一种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消费合同时,明确约定特定服务人员,而该服务人员离职,消费者又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八、经营者有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情况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七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九、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第七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十、消费者如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预付费服务合同的,双方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超过卡内剩余金额的20%。
十一、经营者在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十二、连锁经营商户的直营店、加盟店,不能承担对消费者的退卡责任的,连锁经营商户总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经营者、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可向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四、本《办法》适用江苏省美容美发预付式消费卡发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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