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发证程序
一、受理部门: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科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
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申报条件:
1、县(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次级计量标准。
2、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因特殊需要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3、由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四、提供资料:
1、对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的复印件2份。
2、对计量标准到期复查,申请考核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至少2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8) 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的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中间核查记录)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由申请考核的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
(二)受理
1、受理申请的部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预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委托考核
1、受理申请的部门根据已受理单位的情况编制考核计划,分别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下达考核、复查任务,委托有条件的机构(计量技术机构或计量测试学会等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2、受委托的机构在接到考核、复查计划后,组织计量标准考核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计划进行考核,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报送委托部门。自接到考核计划到将《考核报告》报送委托部门的时间,对标准的考核不得超过3个月。
(四)核准发证
1、委托部门收到《考核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决定;
2、对符合规定的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审核不合格的,将《考核报告》发送申报单位。
六、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
(一)计量标准的增加或更换
1、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后,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无变化的,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增加或更换的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一并附上,核查确认后更换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后,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有变化的,必须进行复查考核,应提交计量标准装置复查申请。
3、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有变化或允许误差扩大的,必须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进行考核,应提交计量标准装置考核申请。
(二)计量标准的封存或撤销
1、建标单位需封存或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承办部门。对申请封存的,在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暂时封存”的印章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撤销的,则当场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需重新开展工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必须进行复查考核,应提交计量标准复查申请。
3、需重新开展工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进行考核,应提交计量标准装置考核申请。
七、办结期限:
120个工作日,如有整改,时间顺延。
八、联系电话:0510-86807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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