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补证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补证
权力编码: JS020000YJ-XK-0001-007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相关联行政服务
适用的申请主体: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并要求补证的企业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H区药监窗口、江阴局、宜兴局
受理时间:上午9: 00~11: 30 下午1: 00~5: 00
咨询电话:0510-81825662、81825661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
责任处室: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处
是否收费:不收费
受理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2: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办事流程:1、申请人到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号楼902室填写申请信息;
2、材料初审;
3、符合条件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批,如审批不符合要求则不予许可;
5、窗口发放许可证。
申请材料:1:书面补证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补证的,必须由药品零 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单体药店的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2:《药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录B);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刊登遗失声明的《无锡日报》原件(适用于遗失的);
5:遗存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或副本原件(或残存件);
6: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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