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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资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17
 

澄委办〔201241

 

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国资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2613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国资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资公司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国资公司科学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以及《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董事会、股东会主要决策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国资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党委(党组)会主要决策国资公司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国资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国资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国资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或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国资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领导人员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各国资公司董事会逐年核定限额后必须报市国资办审批。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基本程序

(五)国资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可行性研究。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特别应对决策风险进行全面评价。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人员要对议案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二,征求各方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对国资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决定国资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三,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经董事会集体决策,国资公司不得以党委(党组)会、经理会等其他形式取代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发出,并提供会议议题及其相关材料。代表国资履行职责的董事会成员应于会前将需要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办报告,按照市国资办的意见行使表决权。会后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将决策内容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报市国资办核准备案;决策经批准后,公司方可按分工组织实施,同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六)国资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确定人选。通过组织选拔、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或其他方式确定人选。

第二,组织考察。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市国资办的意见,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

第三,集体研究。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四,严格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任前公示等各项人事工作制度。

(七)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详细、完整记录,与会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九)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工作要求

(十)高度重视,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为贯彻实施《意见》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十一)责任到人,加强制度建设。国资公司党组织负责人、董事长是本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增强依法决策的观念,严于律己,狠抓制度落实,准确把握公司决策的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要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国资公司要把《意见》的要求予以细化,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项要求和规定的具体内容、处理办法、操作程序、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意见》的可操作性。要将《意见》的要求融入公司的日常管理之中,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注重防范决策风险,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国资公司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时间节点,必须报市国资办备案。

(十一)形成合力,加强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巡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对公司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国资公司的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等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能,强化对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事项的实施进行督办,对执行不力、实施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改正。要注重整合公司内部监督资源,发挥公司各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着力构建纪委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职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大监督格局。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国资办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注重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指导和督促市国资办加强对国资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国资办要认真落实对国资公司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对国资公司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要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国资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重点放在制度是否建立、主体是否到位、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监督是否有力上。

(十二)对发现违反《意见》的行为,要及时并严肃处理,确保《意见》的贯彻执行。国资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资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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