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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市监发〔2017〕69号 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20
 

各药店、诊所(高新区分局、澄南分局、澄北分局、要塞分局、靖江园区分局辖区内药店、诊所除外):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监管实际情况,现就开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见附件12)。整治重点包括: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11.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4.其他违反药品使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7720日—727日)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根据上述整治重点对201611日以来的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自查。各相关药店、诊所应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详见附件34),于2017727日前报送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在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二)检查阶段(2017728日—910日)

 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将对辖区内全部药店和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药店和诊所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7910日—1012日)

 接受国家总局、省、市局对集中整治情况的督查及飞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彻底整改。全面总结集中整治工作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四、工作要求

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名单

2、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名单

     3、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供参考)

     4、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供参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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