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店、诊所(高新区分局、澄南分局、澄北分局、要塞分局、靖江园区分局辖区内药店、诊所除外):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监管实际情况,现就开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见附件1、2)。整治重点包括: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11.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4.其他违反药品使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7年7月20日—7月27日)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根据上述整治重点对2016年1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自查。各相关药店、诊所应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详见附件3、4),于2017年7月27日前报送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在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二)检查阶段(2017年7月28日—9月10日)
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将对辖区内全部药店和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药店和诊所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7年9月10日—10月12日)
接受国家总局、省、市局对集中整治情况的督查及飞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彻底整改。全面总结集中整治工作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四、工作要求
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名单
2、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名单
3、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供参考)
4、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供参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主办 1024*768分辨率,16位 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江阴电信 江苏领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