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文件
澄委办〔2017〕58号
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靖江园区党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企业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各驻澄单位:
现将《江阴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江阴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省、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由市国资办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列入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按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视野开阔,市场意识、创新意识强,具备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经营管理能力。
(三)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应具有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市级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岗位、村(社区)书记、主任岗位任职经历。新担任市属国有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9周岁;新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1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6周岁。
(五)在市属国有企业经营层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办理退休手续。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距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不再继续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薪酬待遇及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七)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六条 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七条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经理层和党委领导岗位职数。
(一)董事会职数为三至七人,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一人,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及财务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总经理以外经理层人员的报酬等事项。
(二)企业党委会成员为三至七人,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 副书记一至二人(其中专职副书记一人),纪委书记一人。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三)经理层一般为三至四人组成,其中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至三人。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经理层成员任期由董事会确定,原则上与董事会成员任期同步。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按期换届,其成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满三届应当交流、满四届必须交流。
第九条 市国资办依法向市属国有企业派驻监事会,监事会由外派监事和内部职工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由市国资办重新委派。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纪委领导人员的任期管理按《党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其他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批,不得取酬。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 选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配、公开招聘、市场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一般对董事会成员、党组织成员和纪检组织负责人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经理层人员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初始聘任期一年。初始聘任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任职年限自初始聘任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聘任职务。
第十四条 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要求进行。
(一)董事长、总经理人选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提名。
(二)党组织、纪检组织负责人的任用: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决定任免;纪委书记的提名考察按照关于市属企业纪委书记提名考察的相关规定执行;党委委员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决定任免;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决定任免。
(三)副总经理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国资办提名,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联合发文,提请董事会聘任。
(四)监事会主席人选由市国资办提名,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联合发文任免。
(五)董事人选由市国资办提名,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联合发文任免。外部董事根据需要聘任,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并报市国资办审核备案。
(六)外派监事人选需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由市国资办委派;职工监事人选经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转任、退休制度。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解聘)或撤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等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七条 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或任免机关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按照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职务。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
(二)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应由本人继续完成。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应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领导人员及国有参股公司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由上一级主管公司制订相应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阴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内容如与已出台江阴市相关国资管理文件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