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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 2018-08-15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463号)、《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锡编〔201424号),设立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江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主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市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和产(商)品质量监管职责。

(四)加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五)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依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举报和申诉工作。

(八)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知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镇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办上级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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