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澄市监催字〔2018〕11-100801号
江阴博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8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澄市监案字(2018)第11-12号),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没收侵权模具和3365只黑色塑料桶,并处罚款元120000元,上缴国库。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缴纳罚款。
因向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场所送达时,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并且根据你单位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寄出挂号邮件无法送达,本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公告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催告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晓峰 薛文杰 联系电话:0510-86915315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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