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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表式
发布时间:2010-12-08
 

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表式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加收滞纳金

类别

行政强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欠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拖欠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处罚依据、标准

点击行政处罚类

承办部门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江阴市青山路136

监督电话:0510-86865707(监察室)

对应流程图

 

备注

 

 

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表式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没收未经批准擅自饲养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家畜家禽

类别

行政强制

行使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标准

点击行政处罚类

承办部门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江阴市青山路136

监督电话: 0510-86865707(监察室)

对应流程图

 

备注

 

 

 

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表式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暂扣物品、装盛器具、作业工具
类别
行政强制
行使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船舶,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并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处罚依据、标准
点击行政处罚类
承办部门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江阴市益健路100号
监督电话:0510-86840642(监察室)
对应流程图
 
备注
 

 

 

 

 

 

 

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表式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类别

行政强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标准

点击行政处罚类

承办部门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江阴市青山路136

监督电话: 0510-86865707(监察室)

对应流程图

 

备注

 

 

 

 


 

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表式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强制拆除擅自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

类别

行政强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处罚依据、标准

点击行政处罚类

承办部门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江阴市青山路136

监督电话:0510-86865707(监察室)

对应流程图

 

同强制拆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的流程

备注

 

 

  

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表式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强制拆除不符合批准内容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

类别

行政强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处罚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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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江阴市青山路136

监督电话:0510-86865707(监察室)

对应流程图

 

 

同强制拆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的流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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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封堵排放口

类别

行政强制

行使依据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堵其排放口。”

处罚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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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江阴市青山路136

监督电话:0510-86865707(监察室)

对应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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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类别

行政强制

行使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处罚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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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江阴市青山路136

监督电话:0510-86865707(监察室)

对应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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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封存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

类别

行政强制

行使依据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再次施工的,可以封存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标准

点击行政处罚类

承办部门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江阴市青山路136

监督电话:0510-86865707(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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