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强制拆除公告
澄城执强拆公字〔2017〕第 1 号
肖卫明:
经查,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03年和2015年3月在江阴市朝阳路212号希望豪园5号楼503室楼顶北侧平台,擅自搭建建筑面积为31.45平方米的建(构)筑物。本机关已于2014年4月21日向你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城执罚字(2014)第4001号],又于2016年6月1日向你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城执罚字(2014)第4001-1号],限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你未自觉履行。又经本机关《催告书》[澄城执催字(2014)第4001号]催告后,你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公告督促你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