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执强拆公字〔2017〕第 2 号
江汉忠:
经查,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日起在江阴市临港街道丽景花园12幢9单元301室南侧(即兴港路324、326、328、330号四间店面房的楼顶上),擅自搭建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的建(构)筑物。本机关已于2016年7月11日向你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城执罚字(2015)第24067号],限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你未自觉履行;又经本机关《催告书》[澄城执催字(2015)第24067号]催告后,你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公告督促你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