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和江阴市规划局《关于<关于对江阴市璜土镇紫阳美地山庄73号别墅违法建设规划影响程度进行规划认定的函>的复函》(澄规函〔2015〕37号)意见,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当事人董志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位于江阴市璜土镇紫阳美地山庄73号违法搭建的建筑面积为238.9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如不自觉履行,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或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
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城执罚字〔2014〕700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行政执法大队璜土中队(地址:江阴市璜土镇镇北路30号,电话:0510-8665962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