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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合同条款(格式)
发布时间: 2017-11-03 阅读次数:
 

合同条款(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委托方”是指本次购买服务的单位。

6)“受托方”是指通过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7)“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8)“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0)“检验”是指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受托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1)“采购项目验收及划款申请单”是指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及划款申请。(《采购项目验收及划款申请单》下载方式: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ggzy.com.cn-办事指南-政府采购

12)“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4)“采购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响应文件”是指受托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委员会接受的谈判响应文本。

二、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受托方的国籍。

三、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1、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一致。

四、知识产权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五、完成方式

受托方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六、付款

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在受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七、附带(伴随)服务

1、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委托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2、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服务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受托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受托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委托方人员进行培训。

八、质量保证期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受托方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委托方最有利的为准。

九、质量保证

1、受托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受托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2、受托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受托方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3、根据委托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4、如果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委托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受托方承担。

十、检验和验收

1、完成服务后,委托方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采购项目验收及划款申请单”上签字。“采购项目验收及划款申请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2、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服务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委托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服务,受托方应更换被拒绝的服务,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

3、由委托方按照《江阴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十一、索赔

1、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受托方提出索赔。

2、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受托方对委托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3、如果受托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委托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受托方接受。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委托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委托方将从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一、受托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1、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委托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2、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受托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3、除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款规定外,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委托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受托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托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受托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托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

4、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十三、税费

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十四、争议的解决

1、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委托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五、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在受托方违约的情况下,委托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受托方追诉的权利。

2、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受托方应承担委托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受托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十六、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委托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七、转让和分包

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2、 经委托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受托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十八、合同修改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二十、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一、合同生效

1、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盖章、江阴市政府采购中见证后开始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二十二、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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