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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澄财罚决〔2018〕2号)
发布时间: 2018-11-27 阅读次数:
 

机构代码:11320281014040580B

 

江阴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澄财罚决〔20182

 

当事人:杭州威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全福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杨家村创新中国产业园515办公室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当事人2016413日参加了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项目档案扫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YZF2016G003)的公开招标,被确认为中标单位,并于2016510日签署了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7610。在合同期限内,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展项目工作,擅自终止合同,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柒仟伍佰元(¥750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指定代收点(江阴市澄江中路9111103办公室)缴纳罚款,可通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方式缴纳(罚没款收款账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022402032-30110138464,开户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无锡市财政局或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阴市财政局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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