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划知识
 发布时间: 2018-11-26
 

   1、保护建筑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定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2、历史建筑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3、历史环境要素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4、保护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5、修缮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6、维修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7、改善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8、整修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9、整治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 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11、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12、文物保护单位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