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评公开所须提供的材料: ①已公开的环评文件全本信息(纸质及电子稿,加盖公章) ②已依法主动公开环评文件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加盖公章) ③公开环评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纸质,加盖公章) ④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纸质,按附件格式,加盖公章并由地方政府环保所审核确认) 2、经当地环保所预审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一式7份及电子版本;
3、所在地环保所出具的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表(附卫星地图)、预审意见1份;
4、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对建设项目的批件1份;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或更名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分支机构的,提供上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若租赁厂房建设,须提供租赁协议;
7、污水接管协议或承诺(房产项目新建管网须提供代建协议);
8、若有危险废物产生,须提供危废处置协议或承诺;
9、项目涉及使用蒸汽或天然气的,须提供相应协议或承诺;
10、新征用地项目需提供国土证明材料或规划数字定位图;
11、需要新设废水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削减排污口总体规划,并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材料;
12、项目涉及新增污染物排放达到一定程度的,须提供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联系单并盖章;
1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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