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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17年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的单位和个人
发布时间:2017-11-02
 
2017年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的单位和个人
序号 名称 违法事实 移送依据 移送时间 备注
1 宜兴某企业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017年3月16日  
2 费晓平 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017年4月5日  
3 江阴市南闸万兴铜门厂 当事人违法排污,其中总铜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2017年5月23日  
4 庄印 当事人擅自倾倒固废,其渗滤液中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 2017年6月22日  
5 龚青龙 当事人违法排污,其中总锌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 2017年6月28日  
6 张金峰 当事人违法排污,其中含总镍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 2017年7月26日  
7 平剑飞等人 当事人非法填埋固体废物、导致其中含总锰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通过渗坑渗排至外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 2017年7月21日  
8 江阴市人立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违法排污,其中含总铬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总镍、总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三)(四)项 2017年8月17日  
9 袁忠良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017年9月12日  
10 江阴市石庄驰川金属件厂 当事人违法排污,其中总锌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2017年9月15日  
11 杜时红 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017年9月19日  
12 江阴市博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违法排污,其中总铜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2017年10月26日  
13 贡国庆 当事人非法填埋固体废物、导致其中含总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通过渗坑渗排至外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 2017年10月25日  
14 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违法排污,其中含总铬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总镍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30号)第一条第(三)(四)项 2017年10月25日  
15 江阴市泰瑞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违法排污,其中总锌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四)(五)项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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