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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出台《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9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844)等文件要求,《江阴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期出台。

依据该暂行办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将严格与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挂钩,对减量替代指标来源执行差别化管理。

上一年度环境质量不达标、未完成中央和省环保督察涉及总量的交办任务、超环境容量地区信访总量上升、总量减排考核排名后三名的地区,可用于减量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来源于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项目。申请从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减量替代的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来源于集团内部已经完成且认定形成减排量的“以新带老”工程项目。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和减量替代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减量替代方案可继续使用。

同时,该暂行办法提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依据区域环境质量、产业类别实施差别化替代比率政策。

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标地区,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且位于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新增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    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位于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新增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

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均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新增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

《江阴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总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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