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2009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实施我市青年文明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全面深化以职业文明建设为核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使活动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窗口性行业及机关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实施我市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诚信、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用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管理、一流的工作成绩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五条 团市委负责对全市各行业系统、各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下发指导性文件,制定考评标准和管理办法,督促检查落实,做好年度申报、培训、考核、命名、表彰工作,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不超过35岁,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
5、符合各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要求执行的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6、建立“青年文明号”档案,表扬批评记录、各级部门的检查情况等相关资料齐全,由专人记录、整理、保管。
7、岗位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美观大方;各项服务设施完备,运转正常。
8、岗位负责人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9、青年集体中团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创建活动中青年团员的作用明显,行政领导、党、团员起模范带头作用。
10、作出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一)基础管理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活动有计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3、创建目标、措施、经验、事迹、社会反馈、监督员意见、各部门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等资料齐全,并统一使用《青年文明号创建手册》。
4、在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5、突出岗位特色,制定的岗位标准高于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等的一般要求,岗位成员85%以上达标。
6、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畅通的联系渠道,并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工作。
(二)服务质量
7、岗位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岗位职业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8、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文明现象,礼貌待人,微笑服务。
9、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计份内份外为群众排忧解难,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为群众服务。
1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创建标志(公示、承诺、服务用语等)置于明显位置,员工挂牌上岗,公开查询、投诉电话,设有意见箱(簿),成立监督员队伍(不少于3人)。
11、便民服务项目有创意,切合实际,效果良好。每年参与社区服务管理工作不少于三次。按规定使用“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优质服务。每个青年文明号集体必须结对一户帮扶家庭。
(三)业务技能
12、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拜师学技、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各类活动,使员工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工作能力,青年岗位能手占一定比例。
(四)工作效益
13、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业务量要达到同行同岗先进水平。
14、无质量差错,无延误时限,无事故发生,一年内受有效投诉不超过一次,且能及时整改。
15、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工作成效得到领导的肯定,受到群众的广泛赞扬,社会评价良好。
(五)信用建设
16、自觉加强信用道德建设,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17、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18、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实行信用责任制,把信用要求落实到岗位和个人,监督措施有力。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 江阴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方能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评选的程序是:申报(或推荐)—培训—公示—考核—命名—表彰。
第九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实行预先申报制度,在每年的年初即对所有创建本年度青年文明号的集体施行预先申报。
第十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实行培训制度,申报工作完毕,对全市新申报创建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实行公示制度,“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由各直属团组织向团市委提出创建申请,经团市委同意后,在本单位内(外)醒目位置张贴“申报公示”。
第十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严格规范“八个一”要求:1、有一个申报公示;2、有一套创建制度;3、有一本创建台帐;4、有一本影像资料;5、有一个文明角(有关资料上墙,包括成员情况一览表、创建口号、创建主题、创建目标、创建内容、服务承诺);6、有一张服务卡(包括服务承诺、便民措施);7、有一个社区文明阵地(包括帮扶对象);8、有一个固定负责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团市委在申报和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五四”期间,命名表彰上一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对获江阴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积极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青年文明号”奖励与优先招调、工资奖金、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单位奖励体系。
第十五条 江阴市级 “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单位应为他们提供学习、锻炼和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基层团组织将他们优先列为推荐入党对象;团市委将其纳入“江阴市青年人才库”,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全市“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培训、公示、考核、命名、奖励、监察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凡获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由团市委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江阴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实行基层团委负责制,各镇、街道、开发区、市直单位、学校团委具体负责本辖区“青年文明号”的考核、监督与管理,并定期向团市委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 组成江阴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秘书处下设在团市委城乡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检查、监督全市的“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和聘请特约监察员。团市委设立江阴市“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10-86860243),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采取定期、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团市委组织评审小组定期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特约监察员由监察委员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名人及部分团干部中聘任。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江阴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 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出示红牌,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度都要重新提出申报,接受年检。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否则予以撤销。不重新确认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集体因实际需要解散、改组、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荣誉。
第二十四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信用状况一票否决制,凡江阴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无条件撤销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有失信事实,骗取荣誉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江阴团市委。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江阴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自动废除,其他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按本办法执行。
共青团江阴市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主办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江阴电信 江苏领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