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前期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市党代会精神,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具备一级物业服务资质条件,或有物业服务经营许可并在近五年内获两个以上无锡市、江苏省“优秀物业服务小区(大厦)、工业区荣誉称号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具备一级物业服务资质条件,或有物业服务经营许可并在近五年内获两个以上无锡市、江苏省“优秀物业服务小区(大厦)、工业区荣誉称号的;
二、调整办法
该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开发建设项目选聘落实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除公开招标外,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直接委托自有物业服务企业或集团公司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三、相关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自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协调与服务监督,注重品牌形象建设,发挥优势、积极配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好各项工作,并承担与该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管理服务责任。
特此通知。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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