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特色产业集群认定 |
|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4-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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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特色产业集群认定
1、有关文件:《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办法(试行)》(苏中小合作〔2011〕119号) 2、认定部门:江苏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3、主要申报条件: (1)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有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产出规模50亿元以上或国内市场占有率30%以上,有一批具有较高声誉的行业龙头企业。 (2)产业成长性好。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产业集群近3年的年平均发展速度达到15%以上,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3)产业创新能力强。集群内企业重视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优先吸纳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入驻,创建名牌产品,打造区域品牌,拥有5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 (4)公共服务完善。按照产业发展内在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具备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担保、产品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其中:有1家是省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 (5)发展环境优良。当地政府已出台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资金、税收、用地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6)带动力强。产业集群成为当地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为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促进地方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对周边地区产业集聚发展,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4、扶持政策:申报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5、申报程序:(1)产业集群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2)省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3)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命名为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 6、市经信委对口科室:中小企业科,联系电话:86861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