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奖励政策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4-01-22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奖励政策

1、有关文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79号 苏经贸环资〔2008861号)【见附件】

2、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3、主要申报条件: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技术和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且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其中申报工业领域节能示范项目的,年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对各市申报项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4、申报程序:1.每年三月底前各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在辖区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2.各市县经信、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3.省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4.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于六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5.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l)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5、扶持资金:根据投资额、节能量确定补贴标准

6、市经信委对口科室:节能科,联系电话:8686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