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奖励政策 |
|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4-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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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见附件】 2、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3、主要申报条件:①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混凝土、砂浆、道路护栏、防(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等特定建材产品;②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③以煤矸石、煤泥等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的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④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⑤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污泥的比重不低于90%;⑥100%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⑦100%以废旧轮胎为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⑧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的翻新轮胎等。综合利用资源(废弃物)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 4、申报程序: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必须是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机组,并具备相应的申报条件。每年3-4月份,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每年11月份,组织年检。 5、扶持资金: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申请享受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 6、市经信委对口科室:节能科,联系电话:8686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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