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 |
|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4-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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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 1、有关文件:《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2、主管部门:省经信委 3、主要申报条件: (1)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向用户提供的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 (3)向用户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4)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4、认定程序: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连续接受申报,集中分批审批。企业向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市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后,报省软件行业协会审查,评审通过后由省经信委会商税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产品由省经信委核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5、扶持金额:软件产品登记费用由经信委给予全额补助。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6、市经信委对口科室:信息办资源产业科,联系电话:8686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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