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资金扶持 |
|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4-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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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资金扶持 1、有关文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6号) 2、主管部门:国家财政部、工信部 3、主要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3)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4)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扶持方式:根据文件规定,按照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折算后,给予相应比例的资金扶持。 5、申报程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项目申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结合业务信息报送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纳入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上报财政部、工信部审核后,提出项目计划并公示,财政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6、市经信委对口科室:中小企业科,联系电话:86861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