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人:王健 编辑:朱晓南 2015-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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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建[2015]172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经信委,有关县(市)经信委(局),苏州保监分局,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5年度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须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产品须符合工信部印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版)》。具体详见附件2。 二、申请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详见《通知》,其中纸质材料一式4份,电子光盘2份),以及各市县经信委(局)推荐公文一式2份。有关证明材料须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有关申请材料电子版格式可在省经信委网站“科技处”栏目的“下载专区”中下载。 三、报送方式 投保的制造企业于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申请保费补贴。请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对照《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后,于2015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向省经信委报送申报材料(申请表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各地财政部门、经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传,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投保,共同推进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 电 话:025-83633094 省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 电 话:025-83392940(兼传真) 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 210008 邮 箱: 江苏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电 话:025-86793943 附件: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72号)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版)》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保监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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