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6-07-14

澄新汽办〔20161

 

关于印发《江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江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429

 

江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苏新汽〔201511号)、《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5207号)、《江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澄政办发〔2015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全社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按照“适度超前、有序推进,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建设”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以用户居住地、单位工作地、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商场、酒店、公园、文体场馆等目的地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    鼓励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商场超市、商务楼宇、酒店公园、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等场所停车场通过改扩建,建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充电设施,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城管、供电等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城市综合体、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要求。新出让居住用地的停车位要100%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三章  建设施工

第七条    企业投资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具体按照《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实施验收细则(试行)》执行。建设运营企业须经本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并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广办”)登记备案。投资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充电设施须经市推广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使用。

第八条    用户单位建设专用充电设施项目,经市推广办备案后,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建成投运后30日内,用户单位应向市推广办报备项目实际建成情况。

第九条    个人建设自用充电桩,应具有自有或长期租赁(1年及以上)的固定车位,在取得住宅小区物业同意后,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物业应支持配合。充电桩建成投用后30日内,个人用户应向住宅小区物业报备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机电安装三级及以上资质。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四章  供电保障

第十三条       供电公司应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确保充电设施电力供应。

第十四条       供电公司对取得市推广办备案同意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以及按照规定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供电公司有关充电设施用电报装流程及要求申请接电,供电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供电方案,完成装表接电。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电费、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服务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充电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应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具体根据充电设施性质确定。

(一)对向供电公司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建设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专用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第十八条       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江阴市物价局定期测算,公布收费标准上限。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价格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充电运营信息管理系统(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对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并具备接入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平台的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第二十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要率先建设符合规定的专用充电设施,并可按规定对外经营。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设施如需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应对服务能力、时段安排等作出说明,收费标准参照经营性公用充电设施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专用充电设施除可向本小区业主及其特定关系人提供有偿服务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经营性公用充电设施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及规划布局调整的,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等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供电公司在充电设施用电申请、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省、市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企业,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推广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51日起试行。

 

附件: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附件:

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一、登记注册

建设运营企业在本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备案申请

1、企业备案。企业向市推广办提交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备案申请,备案内容包括企业运营资质、技术能力、项目方案、运营规划等,市推广办审核后出具备案意见。

2、项目备案。企业向市发改委申请投资项目备案,市发改委审核后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供电申请

1、用电报装申请。企业向市供电公司提交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资料,供电公司组织现场勘查。

2、供电方案确认。供电公司正式答复供电方案,企业办理确认手续。

四、建设施工

企业办理供电确认手续后,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供电公司负责充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五、工程验收

1、供电公司组织工程接电验收后,完成装表接电,充电设施试运行。

2、充电设施试运行30日内,企业向市推广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市推广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照《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营。

六、附 则

本建设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公共领域停车场改扩建的、为全社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新征用地建设独立充电站项目,按照市有关投资项目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一、备案申请

用户单位向市推广办提交备案申请,市推广办审核后出具备案意见。用户单位委托代建的,由充电设施设营运企业集中申请备案。

二、供电申请

1、用电报装申请。用户单位向市供电公司提交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资料,供电公司组织现场勘查。

2、供电方案确认。供电公司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用户办理确认手续。

三、建设施工

建设单位办理供电确认手续后,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供电公司负责充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四、工程验收

1、供电公司组织工程接电验收后,完成装表接电。充电设施试运行后,正式投入使用。

2、工程正式投运后30日内,用户单位向市推广办报备项目实际建成情况。

五、附则

本建设流程适用于在本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改扩建的专用充电设施。对外经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参照公用充电设施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和管理。对需要变压器扩容的专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有关投资项目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一、用户申请

私人用户向住宅小区物业申请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审核同意后登记备案。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用户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备案。

二、供电申请

1、用电报装申请。用户向市供电公司提交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资料,供电公司组织现场勘查。

2、供电方案确认。供电公司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用户办理确认手续。

三、建设施工

用户办理供电确认手续后,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供电公司负责充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四、工程验收

1、供电公司组织工程接电验收后,完成装表接电,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

2、个人用户在充电桩建成投用后的30日内向住宅小区物业报备相关材料(包括业主及车位的相关资料、充电桩品牌及相关技术参数、现场图片及建设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