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6-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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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财规〔2016〕95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 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实施以装备升级、两化融合和技术创新等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推动工业经济转型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每年设立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企业技术改造进行装备贴息、奖励或补助。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产业强市”发展战略,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引导社会投资的放大效应,遵循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经信委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市经信委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评审,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具体为以下三类项目: 1、《中国制造2025江阴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澄委发〔2015〕30号)导向发展的八大重点领域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竣工项目或其他领域的智能化改造竣工项目(含工信部智能制造项目、省示范智能车间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改造项目”)。 八大重点领域为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及集成、特种船舶和海工装备、高档纺织和服装、生物医药。 智能化改造是指应用自动化成套生产线(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数控装备、智能专用装备、智能仪器仪表等实现关键工序核心装备升级换代,以及运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应用软件、能源管控系统、故障诊断系统等软件和技术对现有装备进行嵌入式改造。 2、省级(含)以上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将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应用于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智能制造或智能管理的项目(以下简称“两化融合项目”)。 3、省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为实施技术创新计划(须列入近三年省、市经信委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而购置或自制实验、检测、小试、中试设备和引进技术、专利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第六条 支持对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记录。 技术改造装备贴息项目申报企业还须为存量企业或存量企业法人投资占股50%(含)以上的新注册公司。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装备贴息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当年完成到位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税价,下同),申报设备为企业在项目建设中购置并通过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的生产设备(含自制设备、非淘汰二手设备和以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方式购置的设备,不含办公、电梯、汽车、铲车、叉车等生活生产配套设施设备)。申报智能制造、智能车间奖励的项目须获得上级文件认定。 2、两化融合项目。项目当年信息化软硬件、系统集成和相关技术投入超100万元。 3、企业技术中心项目。项目当年在专业技术领域研发用软硬件、技术和专利投入超100万元。 企业可同时申报技术改造项目、两化融合项目或企业技术中心项目,但项目应相互独立,不重复计算投资额及发票。企业同一项目已申报并享受上级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申报项目的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发票要求等,具体见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八大重点领域的项目。扶持额度按照项目投资额(不含税价,下同)予以分类分档计算。 1、技术改造项目。八大重点领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按当年经审定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贴;八大重点领域的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最高按当年经审定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贴;八大重点领域以外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按当年经审定实际设备投资额的7%予以补贴。跨年度分期投资项目按年度计算补贴资金,竣工后一次性兑付。单个企业补贴资金最高500万元。 对当年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经信委示范智能车间等授牌,且没有获得国家、省级专项奖补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两化融合项目。最高按当年审定信息化软硬件、系统集成和相关技术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3、企业技术中心项目。最高按当年审定购置专业技术领域研发用软硬件、专利和相关技术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申报指南 市经信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及时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投资认定、申报材料、申报日期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报时间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发布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开始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镇(街道)经服中心、开放园区经发局(以下称“属地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属地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核查。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和技术的发票、付款凭证、自制设备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实物与发票的相符性,实际建设内容与项目批文的相符性等。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领域界定 市经信委组织邀请镇(街道)经服中心、开放园区经发局负责人或有关行业专家对技术改造项目是否属于八大重点领域进行界定。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根据装备的先进性、技术的先进性、成效的明显性和行业的示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智能化改造项目评审办法由市经信委另行制订)。专家评审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报八大重点领域智能化改造的项目,经专家评审不符合智能化改造标准的,列入八大重点领域一般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其他领域智能化改造的项目,经专家评审不符合智能化改造标准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确定 根据形式审查、专项审计、领域界定和专家评审等意见,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初步认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提出各类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计划支持项目,市经信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经信委申诉,市经信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市经信委将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经信委必须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市经信委每年应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或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企业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资料、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经信委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2011年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8日起施行,《江阴市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财规〔2014〕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