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6-11-09

澄财规〔201697

 

 

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资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节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节能)管理办法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节能降耗支持力度,提升我市绿色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每年设立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节能)(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进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绿色发展”核心价值,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高效使用专项资金,发挥引领作用和放大效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经信委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市经信委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负责项目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1、节能改造项目。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

4、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7、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8、节能宣传培训活动和政府购买的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支持对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节能改造项目。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当年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安装到位,依托改造的生产装置应符合产业政策且投产2年以上,年节能量500吨标煤以上。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当年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安装到位,依托改造的生产装置应符合产业政策,年本市废弃资源回收量1000吨以上

3、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当年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安装到位,当年完成设备投资200万以上。

4、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列入节能推广目录,经生产企业研发、推广后,本市应用企业年节能量须在1000吨标煤或200万度电以上。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年竣工投产,年节能量须在1000吨标煤以上。

6、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中高费方案投资额30万以上。

7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

8、节能宣传培训活动和政府购买的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

企业可同时申报以上项目,但项目应相互独立,不重复计算节能量、投资额和发票等内容。企业同一项目已申报并享受上级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申报项目的节能量认定及其他要求,具体见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支持标准

1、节能改造项目。每节约1吨标煤最高奖励150元,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废弃资源回收量,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

3、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最高按项目实际已投资额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4、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每节约1吨标煤最高奖励50元,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每节约1吨标煤最高奖励50元,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6、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最高奖励3万元。

7、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最高奖励3万元。

8、节能宣传培训活动和政府购买的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申报指南

市经信委根据我市节能降耗工作要求,及时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日期、材料编制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报时间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四季度发布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开始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镇(街道)经服中心、开放园区经发局(以下称“属地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企业按申报指南中的具体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属地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核查。

2、项目核查。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节能专家、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产业和节能政策导向、节能量计算以及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其他要求。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

3、综合评审。组织节能专家召开评审会,对政策符合性、节能量核定等方面进行集中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

根据形式审查、项目核查、综合评审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初步认定专项资金计划支持项目,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计划支持项目,市经信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经信委申诉,市经信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通过公示的项目,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市经信委将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经信委必须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经信委每年应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或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企业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经信委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2011年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929日起施行。《江阴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澄财规〔2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