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软件与物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6-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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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财规〔2016〕98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资金(软件与物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软件与物联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软件与物联网)管理办法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软件与物联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引导我市软件与物联网产业发展,推动工业经济转型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每年设立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软件与物联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物联网企业或项目实施补助。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产业强市”发展战略,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引导社会投资的放大效应,遵循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经信委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市经信委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评审,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的软件与物联网,具体为以下三类项目: (一)软件项目。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软件销售收入高、发展前景好的软件企业以及优秀软件产品给予支持。 (二)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应用试点创新,对技术先进、系统集成度高、示范效应明显、对本地物联网产业带动性强以及有较大推广价值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择优给予支持。重点支持物联网技术在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环境检测、制造供应链跟踪、产品全生命周期检测等方面中的运用。 (三)物联网产业化项目。支持物联网企业将优秀科技成果规模化、产业化。其中,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终端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1.智能装备:指具有感知、分析、推理、决策、控制功能的装备。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精密和智能仪器仪表与试验设备、机器人、无人机、3D打印设备等。 2.传感器件:指包含感知、转换、输出完整功能的传感器件。 3.穿戴式设备:指可由人穿戴和控制,具有感知功能,能持续运行并和其他智能终端进行数据交互的信息技术产品。 4.无线通讯设备:以数据传输为主要功能,用于物联网应用的NFC、ZigBee、蓝牙、WiFi、4G、5G等通讯设备。 5.RFID:RFID芯片、天线、读写装置及相关设备。 第六条 支持对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记录;企业同意配合市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软件项目 1、销售收入奖励。年度累计的相关软件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8000万元或1亿元的软件企业。 2、优秀软件产品奖励。年度获评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金慧奖”和无锡市优秀软件产品“飞凤奖”的软件产品。 (二)物联网项目 1、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项目周期内物联网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超过300万元。 2、物联网产业化项目。项目周期内技术和设备投入超300万元。 企业可同时申报以上项目,但项目应相互独立,不重复计算投资额及发票。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上级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申报项目的技术和设备申报条件、发票要求等,具体见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支持标准 1、统筹原则。市经信委根据每年市财政局确定的专项资金总额进行统筹安排,各子类别的奖励总和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 2、销售收入奖励。对软件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
3、优秀软件产品奖励。对当年获评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金慧奖”和无锡市优秀软件产品“飞凤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兼获“金慧奖”和“飞凤奖”的软件产品,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4、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最高按项目周期内在示范区(无锡)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物联网产业化项目。最高按项目周期内技术和设备实际已投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申报指南 市经信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及时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投资认定、申报材料、申报日期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报时间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发布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开始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镇(街道)经服中心、开放园区经发局(以下称“属地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属地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核查。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物联网产品、设备、技术、服务的发票和付款凭证,自制设备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实物与发票的相符性,实际建设内容与项目批文的相符性等。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确定 根据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意见,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初步认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提出各类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计划支持项目,市经信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经信委申诉,市经信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市经信委将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经信委必须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市经信委每年应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或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企业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资料、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经信委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2011年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