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微、服务型制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人:王健 编辑:王健 2016-11-09 |
|
|
澄财规〔2016〕102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中小微、服务型制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微、服务型制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微、服务型制造)管理办法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附件: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中小微、服务型制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全市做大做强产业、做精做优产品,加快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和《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每年设立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微、服务型制造)(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产业强市”战略、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经信委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市经信委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评审,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含委托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微、服务型制造)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产业高端发展。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品牌建设等。 (二)服务化发展。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工业设计及现代物流业发展、信用体系建设、改善融资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 (三)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市场拓展活动,支持建设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大对各园区和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建设力度,加快特色基地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园区、镇街创建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等。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的费用。 (五)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当年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型制造、“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培育、创新能力建设、服务体系建设、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集聚集约发展等。具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鼓励重大装备应用,对当年通过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服务型制造,引导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当年列为省级及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近两年有项目投入且实现销售收益的,分档累进奖励:项目投入达到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项目投入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超出500万元部分按最高4%的比例给予奖励;项目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2000万元部分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同一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3、鼓励企业攀高创优、践行制造强国战略,对当年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对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推进“专精特新”企业快速发展,加快成长为科技小巨人,对评定入库的市“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实施五年培育工程,对经扶持达到培育目标的,视当年税收入库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评国家、省级“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5、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当年完成装备投入200—500万元(含税价)、且符合《中国制造2025江阴五年行动计划》导向发展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最高按照当年装备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 6、支持企业管理创新。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在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内,同一企业两化融合贯标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获评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网络信息安全示范企业、五星级数字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评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省两化融合网络信息安全试点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获批企业技术中心的,最高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创新示范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对企业当年购买品牌或专利且购买费用50万元以上,最高按品牌或专利购买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8、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对当年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每只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每只给予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对近3年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当年该项目产品新增开票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新增开票销售额按最高3%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产品或当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 9、加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制定年度各项培训活动和网络平台建设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各项费用和列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0、支持企业市场开拓。对积极参加由市经信委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各类国内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央企对接、协作配套等活动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最高按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奖励(补贴),最高10万元。对受市经信委委托,组织央企对接、项目信息招引、军民融合、技术转促等市场开拓活动的组织或单位,由市经信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与相关组织或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按规定支付。 11、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被认定为省三、四或五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分别最高奖励15、20、25万元;对已认定为省三星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视情根据当年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奖励综合考评前3名,最高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已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当年新建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照当年新建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 12、支持融资担保企业发展。对具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的担保机构,年末担保余额8亿元以上、担保户数100户以上且担保倍数超过3倍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当年设立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主要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扶持,其中(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市域范围内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5%的差额予以补贴;(2)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按照不超过新增计提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扶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13、大力推进“诚信江阴”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对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4、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和基地建设,对当年获评国家、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区)、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的投资建设主体,最高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 15、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等形式所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后予以列支。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申报指南 市经信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牵头组织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 申报时间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开始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属地化申报原则,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微、服务型制造)项目指南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经服中心(经发局)和财政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材料。项目所在地经服中心(经发局)会同财政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多头申报或重复支持,提高扶持项目质量,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及初审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 市经信委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 根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意见,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初步认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提出各类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经信委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市经信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市经信委将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市经信委每年二季度负责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经信委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201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或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0月9日起施行,《江阴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财规〔2014〕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