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求《江阴市关于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与积分等级评价试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驻澄单位:
现将《江阴市关于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与积分等级评价试行规定》传于你们。望结合实际,对《试行规定》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5点前反馈至市信用办,过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电话:86862358 传真:86862356
电子邮箱:jysxyb@163.com。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江阴市关于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
与积分等级评价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个人信用意识和素质,推行信用积分及等级评价方式,并以此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和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4号)文件精神,按照无锡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江阴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澄信用发〔2018〕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人信用积分依据江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通过相应的计算规则形成个人信用分。
第三条 江阴市自然人信用积分体系在积分基础上确定A、B、C、D四个级别和AAA、AA、A+、A、A-、B、C、D八个等次。
第四条 市经信委(信用办)负责我市自然人信用积分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自然人信用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信委(信用办)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信用等级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及数据归集
第七条 自然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从业资格等身份识别信息与职业信息,以及其它反映个人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
(二)商务信用信息: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信贷、担保关系而形成的信息,包括自然人与公共事业机构形成的自然人赊购、缴费失信信息,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个人失信信息;
(三)社会管理信用信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信息,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执业(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涉税、社会福利、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学术不端、党纪政纪处分等方面的信息;
(四)司法信用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信息、刑事案件判决信息、法院判决案件信息、行贿信息;
(五)荣誉信息:受到表彰奖励及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捐款、见义勇为、义务献血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自然人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途径采集:
(一)基本信息由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提供;
(二)商务信用信息由人民银行、金融办、江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广电网络、通信等公共事业服务机构提供;
(三)社会管理信用信息由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提供;
(四)司法信用信息由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提供;
(五)职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提供;
(六)其它信息由相关部门、单位或自然人提供。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信息的客观性。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积分
第十条 自然人信用积分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第十一条 对个人失信信息扣分,一次性扣分分值范围在40至300分,具体视不同情况而定。未标明失信严重程度的根据不同指标分类,区别扣分(具体见附件)。对于水费、电费、通讯费等社会公共服务类的指标,列为一般失信的扣40分、较重失信的扣80分、严重失信的扣160分;对于行政处罚类的指标,列为一般失信的扣100分、较重失信的扣200分、严重失信的扣300分;对于司法判决类的指标,列为一般失信的扣150分、较重失信的扣300分、严重失信的直接降为D级;对于黑名单中的自然人,直接降为D级;对于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信息类的指标,列为开除党籍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二条 对个人良好信息加分,一次性加分分值范围在5至150分,具体视不同情况而定。志愿者信息按累计时长加分(具体见附件)、义务献血的加10分/次(最高不超过50分)、见义勇为的加40分/次(最高不超过80分)、骨髓捐献的加40分/次(最高不超过80分)等。
第十三条 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4、其它应加分或应减分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
5、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自然人信用等级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在自然人信用积分系统基础上,建立4个级别8个等次评价体系,即AAA、AA、A+、A、A-、B、C、D。其中,AAA为诚信模范级别,AA为诚信优秀级别,A+、A、A-为诚信级别,B级为诚信提示级别,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级为不诚信级别。
第十六条 自然人信用等级与信用积分相对应,每个信用等级对应相应的信用积分范围,具体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序号 |
信用等级 |
信用级别名称 |
最低信用分 |
最高信用分 |
1 |
AAA |
诚信模范级别 |
1250 |
- |
2 |
AA |
诚信优秀级别 |
1100 |
1249 |
3 |
A+ |
诚信级别 |
1040 |
1099 |
4 |
A |
诚信级别 |
1000 |
1039 |
5 |
A- |
诚信级别 |
960 |
999 |
6 |
B |
诚信提示级别 |
850 |
959 |
7 |
C |
诚信警示级别 |
600 |
849 |
8 |
D |
不诚信级别 |
- |
599 |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由计算机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模型(标准),自动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随信用信息数据库更新而更新。
第十八条 有效信用信息超过1条以上(含1条),其信用信息进入活跃状态,其信用等级评价可以说明信用水平。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定级和直接降级方式。指标得分是按照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减分、加分;直接降级是将自然人的信用级别直接降到D级,同时将自然人信用积分扣至399分(有效期内的原有的加分信息不再加分)。
第二十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降为D级。
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受到刑事案件判决;
3、被开除党籍的;
4、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5、应予直接降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二十一条 信用级别属于直接降级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1、涉及直接降为D级的失信信息,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五年;
2、自然人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和社会管理领域的信用信息的评价使用有效期,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判定有效期,列为一般失信的有效期为一年,列为较重失信的有效期为三年,列为严重失信的有效期为五年;
3、自然人的司法领域信用信息(不包括直接降为D级)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4、自然人加分信息属县级及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地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五年;骨髓捐献、见义勇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到信息被动失效日终止;其它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二年;
5、不良信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违规、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开始使用,处罚执行结束后继续评价使用有效期参照1、2、3条。
第五章 信用积分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信用积分因不良行为扣分的,根据不同领域的不同指标,可以通过信用修复提高个人信用积分,或通过信用评价指标予以加分,提升个人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的自然人,其失信行为可以被改变现状的,自然人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指标,提高个人信用积分;其失信行为不可以被改变现状的,只要履行完相关的义务,在信息评价使用期结束后,其个人信用分还原至1000分,在有效期内的原有的加分信息不再加分。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信用修复按照《江阴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认为个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有权向市经信委(信用办)和信息提供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信用办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市经信委(信用办)收到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一)经核查,确认个人信用积分或等级确有错误,市信用办应当予以更正;
(二)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披露;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六章 信用积分查询
第三十条 信用积分查询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微信查询。关注“江阴经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信用查分”菜单中的“积分查询”。如果已经完成实名认证,则直接显示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如果未完成实名认证,按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即可查询。
(二)“诚信江阴”网站查询。打开“诚信江阴”网站,进入个人信用积分专栏,在查询页面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短信验证码,即可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在“江阴经信委”微信公众号和“诚信江阴”网站查询个人信用积分时,只展示个人的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情况,如需查看更为详细的信用积分加分及扣分情况,凭个人有效证件到信用服务窗口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场景,按照《关于应用信用积分等级对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守信自然人的激励措施,由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对守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合作备忘录》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失信自然人的惩戒措施,由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对守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经信委(信用办)根据本规定制定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细则,并根据试行情况调整信用级别分值及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经信委(信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标准(减分部分)
指标小类 |
指标类型 |
指标名称 |
参考分值 |
商务领域 |
小额贷款中自然人失信信息 |
小额贷款中自然人失信信息(未定等级) |
-20 |
小额贷款中自然人失信信息(一般失信) |
-40 |
||
小额贷款中自然人失信信息(较重失信) |
-80 |
||
小额贷款中自然人失信信息(严重失信) |
-160 |
||
欠缴水费 |
欠缴水费(未定等级) |
-20 |
|
欠缴水费(一般失信) |
-40 |
||
欠缴水费(较重失信) |
-80 |
||
欠缴水费(严重失信) |
-160 |
||
欠缴电费 |
欠缴电费(未定等级) |
-20 |
|
欠缴电费(一般失信) |
-40 |
||
欠缴电费(较重失信) |
-80 |
||
欠缴电费(严重失信) |
-160 |
||
欠缴通讯费 |
欠缴通讯费(未定等级) |
-20 |
|
欠缴通讯费(一般失信) |
-40 |
||
欠缴通讯费(较重失信) |
-80 |
||
欠缴通讯费(严重失信) |
-160 |
||
欠缴有线电视费 |
欠缴有线电视费(未定等级) |
-20 |
|
欠缴有线电视费(一般失信) |
-40 |
||
欠缴有线电视费(较重失信) |
-80 |
||
欠缴有线电视费(严重失信) |
-160 |
||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失信信息 |
一般失信 |
-40 |
|
较重失信 |
-80 |
||
严重失信 |
-160 |
||
其他 |
其它商务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20至-160 |
|
社会管理领域 |
交通违章失信信息 |
交通违章失信信息(未定等级) |
-50 |
交通违章失信信息(一般失信) |
-100 |
||
交通违章失信信息(较重失信) |
-200 |
||
交通违章失信信息(严重失信) |
-300 |
||
行人交通违章失信信息 |
行人交通违章失信信息(未定等级) |
-50 |
|
行人交通违章失信信息(一般失信) |
-100 |
||
行人交通违章失信信息(较重失信) |
-200 |
||
行人交通违章失信信息(严重失信) |
-300 |
||
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未定等级) |
-50 |
|
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失信) |
-100 |
||
社会管理领域 |
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较重失信) |
-200 |
|
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 |
-300 |
||
考试违纪信息 |
考试违纪信息(未定等级) |
-50 |
|
考试违纪信息(一般失信) |
-100 |
||
考试违纪信息(较重失信) |
-200 |
||
考试违纪信息(严重失信) |
-300 |
||
个人欠税信息 |
个人欠税信息(未定等级) |
-50 |
|
个人欠税信息(一般失信) |
-100 |
||
个人欠税信息(较重失信) |
-200 |
||
个人欠税信息(严重失信) |
-300 |
||
其它 |
其它社会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20至-300 |
|
司法领域 |
被执行人信息 |
被执行人信息 |
-100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严重失信) |
降到D级 |
|
刑事案件判决信息 |
刑事案件判决信息 |
降到D级 |
|
其它 |
其它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40至-300 |
|
黑名单信息 |
黑名单(严重失信) |
降到D级 |
|
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信息 |
纪律处分信息 |
警告 |
-50 |
严重警告 |
-100 |
||
撤销党内职务 |
-200 |
||
留党察看 |
-300 |
||
开除党籍 |
降到D级 |
||
组织处理信息 |
受到责成退出违纪所得、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等组织措施的 |
-40 |
|
被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引咎辞职、安排提前退休 |
-160 |
||
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辞退、组织除名(劝退) |
-200 |
||
职业失信信息 |
受到行业信用预警惩戒措施的 |
-100 |
|
受到行业准入限制惩戒措施的 |
-200 |
||
受到行业禁入惩戒措施的 |
-300 |
||
其它 |
其它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40至-300 |
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标准(加分部分)
指标分类 |
指标类型 |
指标名称 |
参考分值 |
加分信息 |
志愿者信息 |
累计最低50小时 |
+5 |
累计最低100小时 |
+10 |
||
累计最低300小时 |
+15 |
||
累计最低600小时 |
+20 |
||
累计最低1000小时 |
+25 |
||
累计最低1500小时 |
+30 |
||
无偿献血信息 |
无偿献血信息(10分/次,最高不超过50分) |
+10 |
|
骨髓捐献信息 |
骨髓捐献信息(40分/次,最高不超过80分) |
+40 |
|
见义勇为信息 |
见义勇为信息(40分/次,最高不超过80分) |
+40 |
|
表彰奖励信息 |
受到县级表彰奖励 |
+20 |
|
受到市级表彰奖励 |
+40 |
||
受到省级表彰奖励 |
+60 |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 |
+100 |
||
劳动模范信息 |
县(区)级劳动模范 |
+30 |
|
市级劳动模范 |
+60 |
||
省级劳动模范 |
+120 |
||
国家级劳动模范 |
+150 |
||
荣誉驾驶表彰信息(出租车、公交车) |
荣誉驾驶表彰信息 |
+20 |
|
道德模范信息 |
道德模范 |
+60 |
|
红名单信息(除上述事项外) |
红名单 |
+80 |
|
其它 |
其它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5至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