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求《关于应用信用积分等级对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应用信用积分等级对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实施细则》传于你们。望结合实际,对《实施细则》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5点前反馈至市信用办,过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电话:86862358 传真:86862356
电子邮箱:jysxyb@163.com。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应用信用积分等级对守信个人实施
联合激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促进个人诚实守信,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营造有序、和谐社会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结合信用积分等级应用场景,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用积分等级是指由市经信委(信用办)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基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个人数据库开发的个人积分体系。根据积分情况确定4级8等,分别为AAA、AA、A+、A、A-、B、C、D。
第三条 联合激励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信用积分等级A+级以上(含)的自然人。
第四条 信用积分等级应用主要在经济、社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根据信用积分等级情况实施不同联合激励措施。
第五条 信用积分等级与个人身份证号码关联。个人在“诚信江阴”门户网站、“江阴经信委”微信公众号和信用APP通过身份证号码可以查询个人信用积分等级。市民卡作为储存信用积分等级的离线载体。各部门各单位在权限范围内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查询信用积分等级,并根据本细则对守信个人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六条 对信用积分等级为A+的守信个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金融活动中,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落实单位:市人行、市金融办、市各商业银行)
2、在充值城市公交卡时,享受9折优惠(月充值限额200元)。(落实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在市公共图书馆借阅图书时,借阅期限延长至两个月,借阅册数增加至三册。(落实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公共图书馆)
4、在市体育馆、市全民健身中心羽毛球馆和乒乓球馆、市游泳馆等公共健身场馆办理健身卡给予9折优惠。(落实单位:市体育局)
5、在市域公办旅游景点旅游过程中,首道门门票给予9折优惠。(落实单位:市园林旅游局)
6、购买市旅游年卡(需现场办理)时,享受9折优惠。(落实单位:市园林旅游局)
7、在医疗就诊过程中,依申请住院费用1万元以内免交押金。(落实单位:市卫计委)
8、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相关业务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落实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9、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的,可延缓一个月退出低保,作为扶持生活的过渡期。(凡家人信用积分等级为A以下(不含)的个人不享受)(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10、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办入住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时提供便利,给予养老服务费用9折优惠,鼓励民办养老机构落实优惠政策。(信用积分等级A以下(不含)的直系亲属不享受)(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在创业服务过程中,优先推荐入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在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自然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加0.5分。(落实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在停车收费时,享受9折优惠。(落实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交通产业发展公司)
14、缴纳水、电、气、通讯等公共服务费用上享受相关优惠折扣(各相关公司拟定并上报)。(落实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各相关公司)
第七条 对信用积分等级为AA的守信个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金融活动中,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并享受贵宾窗口等VIP服务。(落实单位:市人行、市金融办、市各商业银行)
2、在充值城市公交卡时,享受8折优惠(月充值限额200元)。(落实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在汽车站、火车站购票时享受绿色通道。(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产业集团)
4、在办理公共自行车卡时,押金减半缴纳。(落实单位:市城管局)
5、在市公共图书馆借阅图书时,借阅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借阅册数增加至四册。(落实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公共图书馆)
6、在市体育馆、市全民健身中心羽毛球馆和乒乓球馆、市游泳馆等公共健身场馆办理健身卡给予8折优惠。(落实单位:市体育局)
7、在市域公办旅游景点旅游过程中,首道门门票给予8折优惠。(落实单位:市园林旅游局)
8、购买市旅游年卡(需现场办理)时,享受8折优惠。(落实单位:市园林旅游局)
9、在医疗就诊过程中,依申请住院费用2万元以内免交押金,同时在急诊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办理服务。(落实单位:市卫计委)
10、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相关业务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落实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11、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的,可延缓两个月退出低保,作为扶持生活的过渡期。(凡家人信用积分等级为A以下(不含)的个人不享受)(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12、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办入住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时提供便利,给予养老服务费用8折优惠,鼓励民办养老机构落实优惠政策。(信用积分等级A以下(不含)的直系亲属不享受)(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3、在创业服务过程中,优先推荐入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在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自然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加1分。(落实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5、在停车收费时,享受8折优惠。(落实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交通产业发展公司)
16、缴纳水、电、气、通讯等公共服务费用上享受相关优惠折扣(各相关公司拟定并上报)。(落实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各相关公司)
第八条 对信用积分等级为AAA的守信个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金融活动中,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并享受贵宾窗口等VIP服务。(落实单位:市人行、市金融办、市各商业银行)
2、符合贷款条件情况下在银行办理贷款,按市场利率下浮5%发放。(落实单位:市人行、市金融办、市各商业银行)
3、在充值城市公交卡时,享受6折优惠(月充值限额200元)。(落实单位:市市民卡公司、市财政局)
4、在汽车站、火车站购票时享受绿色通道。(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产业集团)
5、在办理公共自行车卡时,免收押金。(落实单位:市城管局)
6、在市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时,免收押金。(落实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公共图书馆)
7、在市公共图书馆借阅图书时,借阅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借阅册数增加至五册。(落实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公共图书馆)
8、在市体育馆、市全民健身中心羽毛球馆和乒乓球馆、市游泳馆等公共健身场馆办理健身卡给予6折优惠。(落实单位:市体育局)
9、在市域范围内的公办旅游景点,首道门门票给予5折优惠。(落实单位:市园林旅游局)
10、购买市旅游年卡(需现场办理)时,享受5折优惠。(落实单位:市园林旅游局)
11、在医疗就诊过程中,依申请住院费用3万元以内免交押金,给予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同时在急诊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办理服务。(落实单位:市卫计委)
12、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相关业务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落实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13、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的,可延缓一个季度退出低保,作为扶持生活的过渡期。(凡家人信用积分等级为A以下(不含)的个人不享受)(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14、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办入住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时提供便利,给予养老服务费用6折优惠,鼓励民办养老机构落实优惠政策。(信用积分等级A以下(不含)的直系亲属不享受)(落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5、在创业服务过程中,择优推荐省、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或创业典型。(落实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在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自然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加1.5分。(落实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在停车收费时,享受6折优惠。(落实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交通产业发展公司)
18、缴纳水、电、气、通讯等公共服务费用上享受相关优惠折扣(各相关公司拟定并上报)。(落实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各相关公司)
第九条 个人信用积分等级按月更新,根据最新结论确认,并按相应等级实施激励措施。凡在享受相关领域激励措施过程中,信用积分等级降至C以下(含),则立即停止享受相关领域激励措施。
第十条 市经信委(信用办)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信用积分等级记录。政策落实服务单位通过二维码、手机APP、诚信江阴网等渠道对个人信用积分等级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第六条至第八条的激励措施,实施期限暂定为两年。根据信用积分应用社会化要求,再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根据应用信用积分等级对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进展情况,适时增加应用领域。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研究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