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6-05-05
 
江苏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科计(1997)132)


一、总 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负责组织 实施的,旨在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农村经济的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

  第二条 星火计划项目是实施星火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把先进适用的科学 技术引向农村,引导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形成和发展,建设星火技术密集区的主要措施。为促进星火计划项目管理的 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星火计划项目分国家、省、市、县四级,实行分级立项、分级管理, 各级科委负责本地区星火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科委负责制定全省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 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星火计划工作。省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申报、实施、管理全省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编制年度省级星火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县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承担的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编 制和管理本地区市、县级星火计划项目。

  三、项目申报

  第六条 星火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区域性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良好示范和引导作用。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经过产品技术鉴定,达到商品化生产阶段。

  3.短期内能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或产业科技进步。

  4.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并具有一定的配套实施环境和自筹资金。

  5.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贷条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 凡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填写《 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按《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附件二)编写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所在的县(市)科委申请。县( 市)科委及金融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科委。省辖市科委同金融、行业主 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审查、筛选和综合平衡后,由省辖市科委和金融部门签署意见,填写《一九九 年国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三),连同 《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六份及申报项目数据软盘,于每年 7月31日之前报送到省科委。各厅局的直属单位也可通过厅局按同样要求办理,但须将项目申报材料抄报当地县、市科委,并请当地县、市科委签署意见盖章。

  四、评审立项

  第八条 省科委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和金 融部门的专家,按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对由各直辖市科委组织申报的项目,逐项进行严格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九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的要求和全省星火计划发 展纲要、年度计划重点及当年的预计信贷规模,进行综合平衡后,筛选出申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统一报给国家科委星火办。并编制年度省级星火项目计划,于每 年元月份前下达给各省辖市科委及有关部门。申报国家级的项目须填写《科技开发 项目贷款申请表》(附件四)一式六份,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全部列入省级计划。

  五、项目管理

  第十条 凡属国家或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均纳入省辖市科委的归口管理渠道, 由省辖市科委负责项目贷款落实、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完成验收等管理工作,并将每年全市的年度星火计划执行报告(包括项目、密集区、支柱产业、培训、实施 效果、对外合作、政策环境、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等情况)于第二年元月底前报省 科委。

  第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要求, 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年底填写《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星火计划)》(附件五)。由省辖市科委统一汇总后,于第二年元月底前报到省科委(国家级项 目一式两份,省级项目一式一份)。

  六、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 科技贷款、各级星火计划开发基金及财政周转金等。各省辖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和省科委下达的星火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向各级金融部门申请贷款,根 据省金融部门下达的星火计划项目评估审查通知,配合金融部门做好星火计划项目 的评估审查工作。按时将评估审查意见报省金融部门,并按照省金融部门下达的星火计划专项贷款计划,组织承担单位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利息按国家科技开发贷款 利率计收。

  第十三条 星火计划项目贷款,主要用于星火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 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技术转让费等,不能用于简单的扩大再生产。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技术经济指 标后,须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计划实施期限内,未达到计划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须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1年后仍未 达到计划要求的项目,将予以撤消。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省科委负责或委托省辖 市科委组织验收,重大项目可申请由国家科委参加或组织验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省辖市科委负责组织验收,重大项目可申请由省科委参加或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凡申请验收的星火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当地科委的指导下 自查,并做好验收资料及现场的准备工作,编写好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技术达标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技术扩散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内容的项目 验收报告;国家级或重大省级星火计划项目须填写《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 附件六),由县、市科委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委星火办,审批同意后,方可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项目主持部门、有关部门 及五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辖市科委将《星火计划验收项目报表》(附 件七)及验收报告报到省科委星火办审核备案,国家级项目报国家科委星火办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科委、国家科委颁发《江苏省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因素,无法继续 实施的星火计划项目,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科委,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撤消。

  八、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实行,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