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8-03
 
江阴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我市决定建设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无锡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的内涵: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并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是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也是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要实践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相结合的发展之路,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办法。众创空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营运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孵化条件相对集中成熟的区域。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四)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要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申报程序: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园区、镇街科技办提出认定申请,各园区、镇街科技办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申报材料,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确认为众创空间。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机制。要建立一整套围绕培育孵化入驻企业为根本目的的运行管理制度。利用网络、微信等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审查、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沟通交流等一系列创业服务。鼓励管理服务机构自建或主导建设种子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走投资与孵化融合新路。

(二)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机构和专职辅导讲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和专家学者担任众创空间的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鼓励承办或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创意设计大奖赛,构建涉及项目发现、团队组建、企业孵化、后续支持等全价值链的区域创业服务生态体系。

(三)规范企业入驻制度。规范企业入驻条件,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办理许可审批的企业除外),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简化入驻登记手续。管理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和出具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原则上众创空间内企业孵化期不超过三年,三年内享受“一免两减半”的办公场所租金优惠政策。要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定期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及时掌握入驻企业经营现状。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开展入驻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对于发展成熟的入驻企业,应当为其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优先提供合适办公场所继续加速孵化产业化,并引导其按期迁出。对于经营不善、发展前景受限、违规违纪等不再符合众创空间入驻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劝退,违法的要依法追究。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支持政策。对于当年认定的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给予10-2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空间域内企业在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众创空间的宽带接入费用、开展培训辅导、举办创业大赛、引进各类投融资机构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入驻企业的房租、税收、水电、招工等在政策允许情况下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七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科技、人社、商务、文广等市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服务机构要制订众创空间工作计划并定期汇报进展情况。市科技局定期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于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给出评估意见。各园区、镇街负责对本辖区内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利用现有政策对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区域内企业给予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