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以下简称“产业强市三十条”)、《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和《江阴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澄政发〔2015〕6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三)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专项资金使用要围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目标任务,以提升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工作重点,为加快产业强市建设提供支撑。 (一)支持范围 1、用于资助专利的申请和授权; 2、用于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用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作; 4、用于开展专利布局与运营; 5、用于鼓励企业进行以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保险; 6、用于国家、省、市专利奖奖励; 7、用于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8、用于知识产权维权预警机制建设,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战略分析和预警研究; 9、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各项工作; 10、用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培育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1、用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年度计划规定的其它任务; 12、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对象 1、专利资助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开展专利申请或授权并且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本市范围内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2、其它项目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江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编制专项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项目类别,确定申报条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 1、专利资助,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实审、授权的费用和PCT专利申请进行适当资助。鼓励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按当年度实际支出保费的30—50%给予补贴,单笔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对当年度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的利息予以最高50%的贴息,单笔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创建成为省、无锡市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5、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专利信息分析与预警研究,鼓励企业构筑专利池,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每年两次经审核,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对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后拨款。 (二)除专利资助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园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2、市知识产权局对上报企业进行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对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能够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第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巡视检查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开展巡视检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纳入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对科技信用不良的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6日起施行,《江阴市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导向资金(知识产权)使用管理办法》(澄财规〔2013〕55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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