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05
 
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以下简称“产业强市三十条”)、《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和《江阴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澄政发〔20156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三)会同市科技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一)支持范围

1、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项目。主要围绕我市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需求,支持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及集成、特种船舶和海工装备、高档纺织和服装、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优先支持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2、支撑社会发展领域示范项目建设。在社会发展领域,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应用与综合示范,建立惠及民生及广大群众的社会需求发展的科技示范工程。开展社会发展软科学研究,重点围绕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领域形成一批研究成果。

(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江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申报条件

1、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项目。以企业为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专帐管理;

2)申请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带动性,能够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群;

3)申请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项目实施期间,新增项目投入500万元以上,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4)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5)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2、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类(含医疗与公众健康技术创新应用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

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基础资金配套能力,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软科学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1、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项目

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类(含医疗与公众健康技术创新应用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

对先进适应性技术创新项目在社会领域应用示范效益明显的,最高不超过30万,软科学研究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本专项资金项目均为评审制项目)。

1、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按照市产业发展要求,依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目标任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重点及支持项目要求。

2、项目申报及受理。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网上系统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道、园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会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将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推荐上来的科技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复审和信用核查。

3、项目评审及确定。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方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会财政局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复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对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在江阴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4、项目发文与拨款。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文后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八条  评审制项目跟踪管理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跟踪管理。列入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与合同约定内容变化较大的事由,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中期检查。所有在研项目实施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一年)以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半年度(年度)执行情况表”。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审核情况写出书面“中期检查工作小结”,并印发“检查情况通报”。

(三)项目验收。各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书截止期前1个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在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审批。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计划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2、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后,会财政局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市拨经费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总结方式结题,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递交的验收申请资料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直接签署验收意见;对市拨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四)建立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财政经费5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未经第三方财务审计的不得办理结题手续。财政经费50万元以下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费决算,提交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经费决算报告。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中涉及的经济与财务指标真实性、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科研项目实施中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科研项目合同要求的经济与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九条  建立科技经费使用巡视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开展巡视检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科技诚信数据库,制订项目相关参与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资金扶持的连续两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每年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76日起施行,《江阴市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导向资金(科技三项费)使用管理办法》(澄财规〔201354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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