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以下简称“产业强市三十条”)、《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和《江阴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澄政发〔2015〕6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三)会同市科技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促进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进实施国际科技合作,实施国际联合研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市政府表彰的科技类项目的奖励;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江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或单位应当符合“产业强市三十条”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报企业或单位必须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此外,各类别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申报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三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新办企业除外,农业企业可放宽至不低于3%)。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技术水平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的新增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并已足额到位。 2、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年度的前两年内企业实现的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制度,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和条件。 (2)申报单位已与国外注册的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中外双方各参与单位在合作研发中的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义务,合作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合作研发的成果由中方或者双方共有。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3、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条件 (1)引进或联合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已签订合作共建或引进协议,主要为江阴市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服务的在江阴市注册的专业机构。 (2)申报单位在制度建设、人员投入、支撑服务等方面有能力为国际技术转移工作提供保障措施。 (3)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已取得良好的服务业绩或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预期,为江阴企业进行技术引进或引进的科研成果实现产业转化。 4、境外建立研发机构(海外联合实验室)申报条件 (1)企业已完成在境外并购、新设立或合资共建境外研发机构;并购、新设境外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费用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购、新设或合资共建含内设研发机构的境外企业的费用一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2)海外机构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运行情况良好。 5、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申报条件 (1)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2亿元)。 6、科技奖励类项目,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对获得科技进步奖、腾飞奖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评审后给予资金直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我市企业与海外重点国别、重点机构开展产业技术联合研发,经评审后给予资金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或联合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在澄注册的法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科技合作和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等专业中介服务且有明显成效的,经评审后给予资金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企业在境外以收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研发活动,经评审后给予资金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实施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政府奖励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奖和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评审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境外建立研发机构(海外联合实验室) 1、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按照市产业发展要求,依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目标任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重点及支持项目要求。 2、项目申报及受理。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网上系统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道、园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会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将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推荐上来的科技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复审和信用核查。 3、项目评审及确定。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方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会财政局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复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对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在江阴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4、项目发文与拨款。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文后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二)核准制项目: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园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上报企业进行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对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三)科技奖励类项目,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市科技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评审制项目跟踪管理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跟踪管理。列入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与合同约定内容变化较大的事由,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中期检查。所有在研项目实施半年度以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半年度执行情况表”。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审核情况写出书面“中期检查工作小结”,并印发“检查情况通报”。 (三)项目验收。各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书截止期前1个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在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审批。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计划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2、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后,会财政局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市拨经费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总结方式结题,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递交的验收申请资料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直接签署验收意见;对市拨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四)建立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财政经费5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未经第三方财务审计的不得办理结题手续。财政经费50万元以下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费决算,提交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经费决算报告。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中涉及的经济与财务指标真实性、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科研项目实施中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科研项目合同要求的经济与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九条 建立科技经费使用巡视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开展巡视检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科技诚信数据库,制订项目相关参与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资金扶持的连续两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每年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6日起施行,《江阴市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导向资金(科技三项费)使用管理办法》(澄财规〔2013〕54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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