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05
 
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以下简称“产业强市三十条”)、《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和《江阴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澄政发〔20156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三)会同市科技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现代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和产业前瞻技术的研发及应用。

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前瞻性技术研究。以突破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品为主要目标,重点在纳米材料、石墨烯、碳纤维、超导材料、光电显示材料、三维打印、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物联网与云计算、文化创意、核电、航空航天、深海装备、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掌握核心技术、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

2、创新型产业集群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围绕我市优势产业,以突破创新型产业集群产业链中的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品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集成电路、高效太阳能发电装备及系统集成、智能风电、膜材料、高性能金属新材料、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高端机械装备及智能制造、节能环保装备、智能电网及关键零部件、特种船舶及海工装备、高档服装及高性能纤维等产业集群,瞄准高端环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强技术集成和项目整合,发挥产学研用各方创新资源和技术优势,加快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引领产业快速发展。优先支持各地区围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依托重大创新平台,联合上下游相关单位组织重点项目。

3、支持现代农业领域产业的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重点产品引进应用、新品种、新品系繁育和保护、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在现代农业领域的集成应用示范和创新;围绕江阴农业科技园及特色产业、提供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现代农业技术支撑。

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江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或单位应当符合“产业强市三十条”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三)申报条件

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前瞻性技术研究项目(不含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领域)

1)项目符合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定位要求,属于年度指南支持的领域和方向,具有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明确的研发内容,项目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

2)项目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预见的产业化应用前景,成果形式以样品、样机为主。项目完成时须有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通过受理。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4)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5)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2、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前瞻性技术研究项目(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领域)

1)申请项目要有相关的已获得的临床批件、受理通知书、新药证书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2)申请项目有一定的技术成熟度,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4)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5)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3、创新型产业集群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1)项目符合要求,属于年度指南支持的领域和方向,具有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明确的研发内容,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项目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能推动相关产业实现协同创新发展。

2)项目成果形式为样机、样品或小批量生产,产业链结合配套条件明显。项目完成时须有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通过受理。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4)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5)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

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4、现代农业领域项目

1)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农业科技研发或农业科技服务的基础条件,企业运营良好、具备保障和保证项目实施的资金筹措能力。

2)对于申报生物类农业技术、种资源开发保护、农业关键信息技术等现代农业企业,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近年内须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或授权,并且无产权纠纷。

3)对于农业科技服务类项目的扶持资金,申报单位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能通过多种形式技术原创获引进推广,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服务带动,需建设不低于30亩的示范基地,有各类技术人员(专家)8-10人以上和技术服务团队,服务的农户不低于30-50户。

4)项目扶持资金的周期一般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前瞻性技术研究项目

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承担单位工作基础与创新能力、新增研发投入等,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创新型产业集群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根据项目技术水平、产业集群带动程度、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现代农业领域项目

依据其技术水平、承担单位的技术能力、新增技术研发投入、研发团队能力及带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本专项资金项目均为评审制项目)

1、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按照市产业发展要求,依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目标任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重点及支持项目要求。

2、项目申报及受理。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网上系统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道、园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会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将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推荐上来的科技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复审和信用核查。

3、项目评审及确定。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方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会财政局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复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对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在江阴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4、项目发文与拨款。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文后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八条  评审制项目跟踪管理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跟踪管理。列入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与合同约定内容变化较大的事由,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中期检查。所有在研项目实施半年度以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半年度执行情况表”。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审核情况写出书面“中期检查工作小结”,并印发“检查情况通报”。

(三)项目验收。各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书截止期前1个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在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审批。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计划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2、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后,会财政局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市拨经费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总结方式结题,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递交的验收申请资料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直接签署验收意见;对市拨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四)建立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财政经费5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未经第三方财务审计的不得办理结题手续。财政经费50万元以下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费决算,提交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经费决算报告。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中涉及的经济与财务指标真实性、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科研项目实施中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科研项目合同要求的经济与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九条  建立科技经费使用巡视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开展巡视检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科技诚信数据库,制订项目相关参与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资金扶持的连续两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每年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76日起施行,《江阴市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导向资金(科技三项费)使用管理办法》(澄财规〔201354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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