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05
 
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以下简称“产业强市三十条”)、《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和《江阴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澄政发〔20156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三)会同市科技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一)支持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科技产业园区、创新型乡镇、众创空间、技术转移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程技术中心和农业科技服务超市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二)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江阴市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当年新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列入江苏省国家工程中心培育计划的企业研发机构、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2、当年新获批的省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科技产业园、创新型乡镇、孵化器、加速器、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研究院、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等)。

3、当年新建市级以上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载体。

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平台载体项目。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1、江阴市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实施期为三年,支持标准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资助办法见《江阴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项目资金由江阴市人才发展资金支出;

2、江阴市院士工作站。项目实施期为一年,支持标准不超过20万元。具体资助办法见《江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项目资金由江阴市人才发展资金支出。

3、江阴市众创空间。当年新获批的江阴市众创空间,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支持标准不超过20万元。具体资助办法见《江阴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4、江阴市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当年新获批的江阴市农村科技服务超市,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支持标准分店不超过10万元,便利店不超过5万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对于当年新获批的其他各级各类研发平台和创新载体,按照国家级不超过50万元,省级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执行。

6、对于建设期满开展验收评估和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市级创新载体和平台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本专项资金项目均为核准制项目)。

1、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园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上报企业进行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对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八条  建立科技经费使用巡视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开展巡视检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科技诚信数据库,制订项目相关参与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资金扶持的连续两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每年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76日起施行,《江阴市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导向资金(科技三项费)使用管理办法》(澄财规〔201354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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