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立依据:
1:《旅行社条例》(国令第55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受理条件:
1:《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分社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分社负责人(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分社负责人(服务网点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分社负责人委任书;
5:分社增存旅游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和协议(必须注明设立无锡分公司专用);
6:租房协议书及产权证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备案——发证
六、联系电话:86415035
七、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八、办理地址:长江路201号江阴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园林旅游局窗口(公交车9、10、17、22、23、26路可到达)
九、所需材料:
设立分社:
1:《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分社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分社负责人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分社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分社负责人委任书;
5:分社增存旅游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和协议(必须注明设立无锡分公司专用);
6:租房协议书及产权证复印件。
设立服务网点:
1:《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服务网点负责人的劳动合同;
5:租房协议书。
十、注意事项: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
1:分社必须提供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经营国内旅游业务5万元、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30万元,既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又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35万元)。
2:分社名称中应该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十一、投诉电话:86415000 8008287667(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