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人社察〔2010〕1号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企业
依法用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用工专项检查的通知》(锡劳察[2010]6号)的文件精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决定开展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用工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5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及多户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
二、检查内容
1、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检查采用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公司自查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查的方式进行。
2010年9月上旬为自查阶段:各劳务派遣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以《劳务派遣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二级代码情况自查表》对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查。
2010年9月下旬为核查阶段: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自查情况开展对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实地核查。
核查时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或授权委托书;
(3)填写完整的《劳务派遣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二级代码情况自查表》(加盖公章);
(4) 2010年9月社保征缴通知单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员工劳动合同花名册及员工7月、8月份工资清单及汇总表;
(6)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的《劳务费专用发票》(须连号的存根联);
(7)在自查过程中须说明应携带的材料。
四、检查处理
1、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
2、克扣派遣员工工资和恶意截留用工单位社保费的,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存在应缴未缴社保费余额的,一律予以收缴至社保基金专用帐户;
4、对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较多及多户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强化对用工单位依法用工的指导与服务。
各劳务派遣企业应认真根据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劳务派遣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二级代码情况自查表》。经核查后,发现单位存在与检查内容不符的行为的;发现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劳务派遣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二级代码情况自查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
劳务派遣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二级代码情况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派遣代码: 申报时间: 单位:人、元
社保费申报情况
(有社保数据库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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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专用发票情况
(对应结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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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情况
(对应结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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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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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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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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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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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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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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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征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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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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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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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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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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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结算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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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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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工资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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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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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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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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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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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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