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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1-05-04
 
 
 
申请材料:
凡符合市区定点区域规划布局设置要求的,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递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复印,其中2-5、9-13项提供原件对照):
1、《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两年年审合格,医疗机构提交)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证书》(两年年审合格,零售药店提交)
4、《营业执照》副本(营利性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非营利性单位提交)
5、《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6、药监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医疗机构提交)
9、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零售药店仅需提交前项)
10、员工(含退休返聘人员)花名册;职称证书、体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提交);药师证书及药学技术人员证书、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及健康证明(零售药店提交)
11、所属市区街道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结构示意图
1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13、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医疗机构提交);药店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零售药店提交)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审查的申请。
2、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审查申请材料。
3、组织考评小组前往现场调查评估申请单位的准入条件
4、公示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5、申请单位办理定点手续。
办理期限: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审核岗位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即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审核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3、定点考评小组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与核实,提出初步拟定名单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组织好公示,办理好批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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