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人社医〔201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0年度市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发[2010]81号)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05元,二级增加195元,三级增加185元,四级增加17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分别为160元和14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3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1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二、2010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71元。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