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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1年度医疗保险补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9
 
 
 

澄人社〔2011〕53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时,医疗保险缴费不足规定年限,其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每月211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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