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含原国家人事部,下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的发展,科学、规范地做好无锡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省人事厅批准,在市内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无锡市人事局考核推荐上报,经批准设立的工作站(含分站,下同)和报无锡市人事局备案的在锡部、省属单位设立的工作站及经审核备案进站的博士后。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无锡市人事局是辖区内工作站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工作站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2、组织指导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工作。
3、督促检查本市工作站管理工作,协助设站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助管理在锡部、省属单位设立的工作站。
4、组织指导设站单位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省、市科研启动经费以及其它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5、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事局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站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站的申报、建站管理、考核、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有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专门成立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分管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作站及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并具体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的具体管理办法。
2、组织领导和协调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以及工作中的财务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3、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日常服务工作。
4、协助流动站的合作导师指导工作站的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
5、按相关要求,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工作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6、拟定工作站的工作计划。每年应向无锡市人事局报送本年度工作站运作情况及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计划。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职责是:按协议要求承担所在单位的项目研发、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和理论研究探索等工作,使研究的成果为社会、单位服务并转化为产品,实现产业化,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作站增设每两年申报一次,省级工作站增设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增设国家级工作站,原则上从已设立的省级工作站中推荐。
第九条 注册在无锡范围内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工作站: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且尚未设立工作站;
2、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有利于本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利于带动全市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研究项目。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省级工作站。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工作站的条件
1、一般从经考核评估确定为合格以上的省级工作站中推荐;
2、单位领导重视人才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视科技创新;
3、拥有相应规模和质量的人才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创新技术和创新价值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无锡市人事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组织本地区开展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2、符合建站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向所在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建站申请,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六份)和附件材料。市(县)、区属单位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无锡市人事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无锡市人事局,统一由无锡市人事局组织初评审核后上报。省级工作站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审定后批准,国家级工作站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后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和进站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工作站原则上须委托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建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组织专家审定,并经本单位工作站领导小组同意立项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和设有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信息,提供给有意向进站的博士后人员选择。建站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的招收和进站工作,避免出现空站。
第十三条 招收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具备承担设站单位提出的科研课题的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招收方式:设站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进站程序:
一、申请进站博士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单位审批意见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本学科领域的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国外留学博士需提供的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单位审批意见表》一式四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其它学位证书的证明材料;
4、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5、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设站单位招收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凡单位同意申请者出站后自主选择工作的,还需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意向书面意见。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人员进站审核
1、设站单位对申请进站博士材料进行核实初审。
2、申请进站博士后材料合格后,由招收单位工作站联合流动站成立专家小组对其进行面试,主要考查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考查合格后商定具体研究课题。
3、申请进站博士后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对承担课题的基本理论认识和对核心技术的处理设想及研究的初步计划。
4、设站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单位审批意见表》、《项目立项表》,由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科研课题、待遇、权利和义务、在站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三方认为有必要事先约定的内容。委托招收的博士后,应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5、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不能进行正常科研工作的,不予接收。
6、拟被录用进省级工作站的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核。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流动站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拟被录用进国家级工作站的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属本省的,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项目立项表》、《专家审查意见表》和《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报江苏省人事厅审批;所在流动站属外省的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同时报省人事厅备案。
经全国博管会或省人事厅审核同意进站的博士后,报无锡市人事局和所在市(县)、区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进站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医疗保险也应比照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加强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开题审查、中期考核、结题评估、出站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惩等。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并报市人事局和所在市(县)、区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的;
3、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
5、未经同意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6、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博士后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按规定要求对在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
1、开题审查。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该阶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对已定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开题报告,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审查。
2、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进站一年左右进行。主要考核博士后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3、结题评估。对完成研发课题的博士后,考核小组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主要听取博士后在站期间项目研究情况、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在此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所提交的结题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结合项目研发的要求,对其研发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依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应予表彰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该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该资助一年评审两次(三月、八月),资助金额为5万(一等)、3万(二等),可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网上进行申报;特别资助是对取得了自主创新研究成果和研究能力方面表现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该资助每年进行一次,资助金额为10万元,资助方式为个人申报和逐级推荐。也可申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资金资助,该资助一年评审两次(4月、8月),资助金额分别为6-8万(A类)、3-5万(B类)、1-2万(C类)。资助方式为逐级申报,由市人事局择优推荐至省人事厅。省级工作站只适用于后者。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博士后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更不得擅自把研究成果转让给外单位,违者可按相关法律及协议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要求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具体出站时间视研发项目进展情况而定。提前出站、按时出站、延时出站的,均须经设站单位同意并报省人事厅审批,同时报无锡市人事局和所在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设站单位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即将出站的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应向工作站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工作总结。工作站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全面考评,并结合在站期间的中期、结题考核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填写《博士后人员出站鉴定表》。考评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报省、市人事局备案。《博士后研究报告》,省级工作站需报省人事厅;国家级工作站需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把在站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档,交工作站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自通过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凭上级有关部门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选择留在原设站单位工作的,凭设站单位和本人签订的协议合同书,报省人事厅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就业手续。除此之外,博士后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相关部门要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并做好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和各设站单位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尽力把工作能力突出、研发成果显著的优秀博士后留在本单位或无锡市工作,使其继续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七章 经费资助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无锡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和《关于创新“四高”人才工程,深化“人才特区”建设的意见》(锡委发[2009]44号)文件规定,新建的工作站、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博士后出站留锡工作等,可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申请专项资助资金,用于建站资助、项目研发匹配资助、研发成果奖励、博士后安家费等。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具体规定如下:
1、对无锡市人事局上报并经省人事厅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新建工作站的单位,待博士后进站后,省级工作站给予20万元、国家级工作站给予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导师指导、设备购置、科研实验等和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对无锡市人事局上报并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单位,待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给予15万元建站启动资金。
3、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评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再给予 30 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4、在锡部、省属单位新建工作站,按同级别各项资助金额的30%的标准给予资助。
5、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该站3万元的经费资助。
6、在站博士后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级科研项目资助的给予资金配套。经专家评审,获得市级科研项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7、对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紧缺人才,发给本人安家费3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以及各设站单位应充分认识载体建设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匹配资助和奖励政策,促进当地载体建设的发展。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国家级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工作站。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消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事厅定期组织对省级工作站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省人事厅将报请省政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省级工作站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省级工作站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无锡市人事局负责对国家级和省级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对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并将本地区省级工作站年度考核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人事部门对国家级和省级工作站考核评估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检查、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由设站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它表格可在相关网站下载。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无锡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