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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澄人社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1-24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341号)、《市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7〕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发〔2017〕62号)精神,结合江阴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8年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2018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8年人均筹资1000元,其中:个人自负230元/人•年(学生个人自负200/人•年),市财政按全市参保人员总数390元/人•年的标准补贴,镇(街道)财政按各镇(街道)参保人员总数380元/人•年的标准补贴。贫困人口(指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个人自负部分免缴,保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

二、调整参保管理政策

1、关于五类特殊人群的参保管理

在本保险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婴儿、退伍军人、因就学户口迁出本地现又迁回本市居住的学生、刑满释放人员、职工医保停保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参加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生婴儿:必须在出生后30天之内,由家属凭出生证、户口证明到所在镇(街道)业管中心驻院服务窗口处办理参保申请手续,当年度参保截止日为2018年11月30日,在截止日之前出生但未满一个月的新生婴儿由于时间原因未能参保以及截止日后(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出生患病住院的新生婴儿,如果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其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下一年度给予结报。

当年度退伍军人、因就学户口迁出本地现又迁回本市居住的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必须在户口回迁后30天之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镇(街道)业管中心驻院服务窗口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户口回迁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居民医保正常结报。

职工医保停保人员:必须在职工医保停保30天之内凭停保证明到户口所在镇(街道)业管中心驻院服务窗口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停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居民医保正常结报。

2、关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人员的参保管理

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实行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内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调整住院补偿政策

1、提高住院年度最高补偿额

2018年居民医保住院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由2017年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将外市非定点医疗机构(限就医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结报范围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至外市非定点医疗机构(限就医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结报范围,具体标准按照外市住院补偿标准的50%执行。

四、调整大病救助补偿政策

1、提高救助年度封顶额度

2018年大病救助门诊、住院救助年度封顶额度均由2017年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提高困难群体救助待遇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365号)文件精神,对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

五、明确住院康复、老年护理补偿标准

新增的住院康复、老年护理定点医疗机构,第一年结报比例为30%,第二年起调整为50%。

六、本意见未及之处,按《关于印发<江阴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新农合〔2013〕2号)、《关于印发<江阴市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澄新农合〔2013〕3号)、《关于印发<江阴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澄合管办〔2013〕12号)、《关于印发<江阴市新农合住院康复、老年护理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澄合管办〔2013〕14号)、《关于调整2015年我市新农合有关政策的意见》(澄合管办〔2014〕6号)、《关于调整2016年我市新农合有关政策的意见》(澄合管办〔2015〕3号)、《关于调整江阴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按病种限额结算政策的意见》(澄合管办〔2015〕4号)和《关于调整2017年我市新农合有关政策的意见》(澄合管办〔201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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