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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管理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04-10
 

权力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管理的处罚

 

 

 

 

 

 

 

法律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超越业务范围的;

() 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的;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标准

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实施主体

江阴市司法局

承办部门

基层工作科

联系电话

0510-86862138

办理流程

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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