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75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0项 【规范性文件】《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0月8日苏司通﹝2013﹞105号) 一、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实施机关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规定,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项目的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补发、变更、注销。实施机关:由原来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调整下放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管县(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