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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发布时间:2015-04-10
 

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申请条件

具备实习人员条件,已经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以上并鉴定合格决定聘用的。

已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不需参加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核录用:
1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的;
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5
、具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法律服务职业的。

申请材料

1、《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考核录用审批表;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
、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经所在地司法考试办公室确认的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三年内有效)及复印件;
4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品行证明;
5
、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6
、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考核合格者可以在当年年检注册时申请执业登记,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业务程序

考核录用首先由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本人向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录用审批表》,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后上报所在地市()、区司法局初审,并由市()、区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最后,将申请考核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法律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3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75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923日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0

【规范性文件】《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108日苏司通2013105号)

  一、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实施机关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规定,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项目的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补发、变更、注销。实施机关:由原来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调整下放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管县(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实施主体

江阴市司法局

承办部门

江阴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承诺期限

30

法定期限

3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0510-86862140

办理流程

附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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