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江阴市司法局
承办部门
法律服务管理科
联系电话
0510-86862104(2)
处罚流程
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备注